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897416号“SPRU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813号
申请人: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诚广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7416号“SPRU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0523号“云杉SPRU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8890371号“俏女人世家SPRUCE WO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美莱网品牌介绍PPT及宣传册;2、2016年至2018年美莱SOS精准扶贫白皮书。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领带、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