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720°”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951256号“720°”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65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尤志龙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新格文创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1256号“72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681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故其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二、被申请人创立于2005年,其经营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原创,经多年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自2015年11月12日至今从未间断过对复审商标在“广告策划”等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撤三决定的信封复印件及中国邮政官方物流信息;
      2、复审商标相关图书简介、官方网站、官方微博资料、企业信封、信纸及相关制作合同、发票;
      3、相关合同及发票;
      4、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2、3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是在“720”产品上的使用,故并不能证明其作为提供服务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厦门市新格企划有限公司由2001年05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工商管理辅助;市场研究;商业信息代理;公共关系;广告设计;商业研究;商业管理辅助;文字处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2015年08月31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厦门新格文创产业有限公司,即现被申请人名义。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11月20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11月12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柒拾贰变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策划、广告设计”服务上进行过使用;证据2可以佐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策划、广告设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工商管理辅助;市场研究;商业信息代理;公共关系;商业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与商业管理辅助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其在“文字处理”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文字处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关于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文字处理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