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义民五梁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207789号“义民五梁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34号

       

      申请人:五常市大洋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五常市春鹤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泰慧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3日对第30207789号“义民五梁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19114号“五粱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商品密切关联,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五粱红”通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的摹仿抢注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企业利益,同时还会淡化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商誉。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若不被制止,将会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档案;2、所获荣誉、证书、锦旗;3、产品图片、参展截图、广告发布合同等宣传证据;4、购销合同及发票等销售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经过其使用和宣传已在粮食生产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争议商标具有合法来源,并非恶意抢注,没有与申请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更不会破坏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米粉(粉状);去壳大米;坚果粉;脆米饼;方便米饭;西米;小蛋糕(糕点);荞麦粉;蜂蜜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脆米饼;方便米饭”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商品属于同一种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争议商标“义民五梁红”与引证商标“五粱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五粱红”商标在米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于哈尔滨市五常市,地理位置接近,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理应知晓。综合上述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