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小林制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63477号“小林制药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034号

       

      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3477号“小林制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9371号“XIAOLIN•小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528586号“小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37017号“小林寝饰XIAO LIN QIN 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736585号“小林寝饰XIAO LIN QIN 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有众多包含“小林”字样的在先商标并存注册,基于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小林制药”是日本著名的制药企业,在中国大陆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上关于“小林制药”的解释;包含“小林”字样的在先商标信息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小林”,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家庭日用纺织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床罩、非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