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新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94713号“新潞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934号

       

      申请人:北京盛博荣大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宸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4713号“新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34818号“新路教育 WWW.XINLUEDU.CN XINLU EDUCATION 20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34817号“新路家教 WWW.XINLUJIAJ.COM XIN LU TUTORING SERVICE 20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596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4745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教学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四在第41类服务上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新潞”、对应拼音“XINLU”及图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