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4695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60号
申请人:柏天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69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在实际使用中与申请人其他商标组合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四个不同颜色填充的长方形色块竖列组成,指定使用在“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