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35739号“土斯比爱步geoxec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989号
申请人:无锡陆加壹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5739号“土斯比爱步geoxec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135号“爱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69185号“爱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8743号“EC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73891号“ec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686104号“ec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678976号“ec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678975号“EC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782041号“ec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769173号“ec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445976号“ec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的整体含义、元素构成与整体外观不同,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土斯比爱步”与字母组合“geoxecco”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爱步”、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的“ECCO”、“ecco”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十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