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0262号“M Man GL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54号
申请人:MAN GROUP PLC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0262号“M Man GL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3890号“G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73563号“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14360号“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9578号“牡丹卡 M PeonyC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同时,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将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双方商标可以在市场上和平共存,不会导致混淆。此外,申请人系国际注册第1046727H号“M Man”商标的受让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注册的事实表明,“M Man”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M Man”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的文字及图形元素,其整体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区别更为明显,申请商标应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及翻译、有道词典关于“Peony”和“card”的释义、Man Group plc网站资料、相关法院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据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均已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的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可予共存。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