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387号“Milkyme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987号
申请人:SENSERNA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387号“Milkyme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具有显著性,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为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除了指定中国外,还指定了其他国家,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申请均未因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缺乏显著特征而被驳回,这可以侧面佐证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05008号“Millime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上区分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lkymeter”与引证商标“Millimeter”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温度计、温度指示计、温度传感器、远程温度传感器、用于环境监测、控制和自动化的电子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器袋(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Milkymeter”可译为“乳白色计量器”,指定使用在第9类温度计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