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73877号“Super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963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3877号“Super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92548号“SUPER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09573号“SUPER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927336号“Super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473389号“Super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08686号“SUPER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118931号“SUPER P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119025号“SUPER P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810574号“super 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字母组成、整体外观含义方面均具有较大差异,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SuperUI”作为申请人“SUPER*”系列商标之一,是申请人基于商业需要和完善品牌建设而作的注册申请,对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的档案、系列商标列表以及有关申请人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uperUI”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SUPERLI”、引证商标二“SUPERMI”、引证商标三“SuperNi”、引证商标四“SuperSi”、引证商标五“SUPERUS”、引证商标六、七的“SUPER PI”、引证商标八“super us”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手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八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