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98760号“REFLE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96号
申请人:东莞市索立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8760号“REFL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79706号“博士爱 BO SHI AI及图”商标、第1353196号“飞雕及图”商标在表现形式、呼叫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