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83914号“金龙甲 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783号
申请人:高军
委托代理人:信格品牌管理(长沙)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3914号“金龙甲 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25066号“龙甲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中文“龙甲”,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茶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