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17610号“小黑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71号
申请人:仇正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7610号“小黑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9839号“小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其在“运动衫;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鞋;运动鞋;拖鞋;木鞋;鞋底;凉鞋;浴室拖鞋;海滨浴场用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皮衣;童装;帽子;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运动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小黑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小黑”,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性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小黑衫”指定使用在“服装;成品衣”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