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759451号“普华云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107号
申请人:美中普林斯顿艺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9451号“普华云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87697号“普华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经营范围方面存在差异,且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不易造成混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并共存,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投放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化学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普华云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普华云”,且并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性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