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385号“DESIGNFLOOR B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81号
申请人:LONSEAL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385号“DESIGNFLOOR B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9692号“B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4301号“B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84302号“B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上存在区别,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协商出具同意书事宜;申请人欲针对引证商标二、三的抵触商品提交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此外,已有众多包含“BSS”的商标并存注册,申请商标理应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注册。综上,请求对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2、1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含“BSS”字样的商标信息页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达成的共存协议,亦未出具相关进展之说明,且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2类“铁路车辆;铁路车辆的零部件和配件;飞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9类“塑料地板条;塑料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壁炉台;拼花地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ESIGNFLOOR BSS”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BS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