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60584号“PERFECT
HEALTHICE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912号
申请人:南京博尔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逸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0584号“PERFECT HEALTHICE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臆造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强,商标整体的译文与“冰岛”在文字构成、外观、读音及含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不易联想到“冰岛”,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ICELAND”可译为“冰岛”,为外国国家名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鱼肝油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