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赢 赢成YINGC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57424号“赢 赢成YINGC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274号

       

      申请人:西峡县赢成软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7424号“赢 赢成YI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53461号“成赢chengying”商标、第15269526号“ying cheng及图”商标、第4913662号“赢牌 赢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06月27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