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570880号“FIJIAN WA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904号
申请人:临沂丽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0880号“FIJIAN WA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产品水源地为“斐济”,即“FIJI”,申请商标整体的含义是“斐济安健水”,用于表示其饮用水产品的水源优质、安全健康无污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FIJIAN”可译作“斐济的”,将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