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38862 -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74号 - 申请人:深圳市鹏优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38862号“橘子读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74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8862号“橘子读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0992号“ORANGE”商标、第30986690号“橘子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不易造成混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许多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并共存,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企业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显著认读部分“橘子”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相同,与引证商标一的“ORANGE”在含义上相同,且形成中英文对照,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