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30823号“亿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84号
申请人:义乌市荣翔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0823号“亿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1641号“亿斯通 YST及图”商标、第12637148号“亿通”商标、第18602370号“亿通”商标、第8773590号“亿通”商标、第18909887号“亿通科技YITONG TECHNOLOG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推广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易造成混淆。系列引证商标已共存,依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五的显著部分“亿通”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