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购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82212号“拼购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85号

       

      申请人:厦门市奕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2212号“拼购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95908号“拼购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不会再对申请商标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长期使用取得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具备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许多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拼购团”,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