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45254号“佛普照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86号
申请人:广东佛普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5254号“佛普照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公司商号,具备独创性,其包含的“佛”指的是申请人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佛山”作为地名,其宗教含义已泛化,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版权登记。与本案情形类似的许多其他含“佛”字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3C认证证书、灯具购销合同、发票、公司门头照片、产品照片、产品外包装箱照片、工作服照片、公司团建照片、参展照片、参展展台制作搭建合同、产品宣传册、报纸正版投放广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包含的“佛”字为佛陀的简称,也指佛教中修行圆满的人。“佛普”作为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灯;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容易损害宗教人士感情,从而导致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