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50554号“宠物哲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565号
申请人:博亚蓝创(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0554号“宠物哲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具有描述作用,与指定商品之间并无关联性。申请商标并非行业内通常用语表达,且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充足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