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85257号“H3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767号
申请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5257号“H3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第4652353号“H3C”商标的延伸性注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6495号“H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61950号“华谊兄弟影院H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61971号“H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08303号“华谊兄弟影院H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404895号“华谊兄弟影院H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469657号“H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7179988号“HB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及商标列表信息;2、在先裁定书、判决书;3、媒体报道;4、H3C系列教材和书籍;5、教育类业务合同;6、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认读部分“H3C”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及引证商标二、四、五的英文部分“HBC”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演出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电影放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