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67752号“百歳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772号
申请人:江苏省百岁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7752号“百歳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4446号“百岁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重叠部分人用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976号“百歲”商标、第3970529号“百岁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显著性较强,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指向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蜂王浆;甜食”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药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