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时间银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74793号“泰康时间银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185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4793号“泰康时间银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时间银行”在实际中已经不具有传统“银行”这一金融机构的含义,消费者凭借一般常识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泰康”是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和已注册的商标,其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泰康时间银行”构成,该文字整体具有区别于“银行”的其他含义,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