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ELLER4Indust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193号“HELLER4Indust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119号

       

      申请人:格布吕德黑勒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193号“HELLER4Indust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38527号“HELLERTECH”商标、第7类上的国际注册第798126号“HELLER system”商标、第7类上的国际注册第788772号“heller”商标、第6188624号“HELLER INDUSTRIES”商标、第7990762号“heller”商标、第6188625号“HELLER INDUSTRIES”商标、第1083859号“heller及图”商标、第42类上的国际注册第798126号“HELLER system”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另外,申请人声明放弃“技术咨询”服务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故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刀(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机床的电气和电子控制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热调节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提供计算机的编程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