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樱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30460号“樱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875号

       

      申请人:上海新型建材岩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0460号“樱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59976号“安樱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在“隔音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隔热耐火材料;合成橡胶;密封环;硫化纤维;浇水软管;防水包装物;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封拉线(卷烟)”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在“隔音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隔热耐火材料;合成橡胶;密封环;硫化纤维;浇水软管;防水包装物;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封拉线(卷烟)”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在“隔音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隔热耐火材料;合成橡胶;密封环;硫化纤维;浇水软管;防水包装物;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商品上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在封拉线(卷烟)商品上仍为申请在先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隔音材料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封拉线(卷烟)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