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89100号“MAGP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745号
申请人:罗先惠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9100号“MAGP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17855号“喜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74523号“MAGP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54833号“MAGPIE CONSTRU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029411号“麦琪花意 MAGG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533011号“MAI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608359号“MAG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618350号“MAGPP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129654号“MA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810461号“MAG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252095号“MAG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104585号“枫然NATURAL MAP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739518号“MA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6827137号“MA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204091号“西瑞SUR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和第32363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十五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MAGPIE”译为“喜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近;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