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永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719551号“永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526号

       

      申请人:永信药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19551号“永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关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35402号“永信 始于1986”商标、第7051726号“永信”商标、第5850977号“永信堂”商标、第7051751号“永信”商标、第5016673号“罗翔及图”商标、第22339602号“大蜂祥及图”商标、第6905416号“中民及图”商标、第10556811号“三磊及图”商标、第10556782号“三磊及图”商标、第10556766号“三磊及图”商标、第17218480号“蜡宝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其中引证商标二、四注册人系申请人关联企业,其注册人已出具并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一、三、五、八、九、十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四注册人出具的并存同意声明。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九、十在“牛奶制品”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继续有效,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五、八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五、八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二、四注册人已出具商标并存同意声明,引证商标二、四亦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九、十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