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依康源YK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25602号“依康源YK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736号

       

      申请人:咸宁汇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5602号“依康源Y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5532号“瑶康怡Y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类第35052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类第35052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59066号“云易康源YY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38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412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158056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补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补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以外的人用药、医用药物、中药成药、生化药品、卫生消毒剂、贴剂、膏剂、婴儿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补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