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远德国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79249号“远德国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877号

       

      申请人:远德安保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9249号“远德国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与申请人之间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字号“远德”与其关联公司字号“国一”的结合,其注册使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且与本案文字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网站宣传、登记信息、网络搜索结果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国”字可理解为“国家的”、“国家级别的”,具有庄严、隆重的意义,申请商标“远德国一”指定使用在其指定的“私人保镖、侦探服务”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