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877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482号
申请人:北京壹仲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7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1775号“壹°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设计理念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亦有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加以区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工牌、宣传视频等;申请人的版权登记证书;关于申请人的报道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平台即服务(PaaS)”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可别识别为“壹”,其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