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118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736号
申请人:刘沛樑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18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27550号“道道国际传媒 DAODAO INTERNATIONAL MEDIA DD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15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不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故引证商标一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