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13590 - 商评字[2020]第0000075158号 - 申请人:鲍如庆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135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158号

       

      申请人:鲍如庆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3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4593号“水当当SHUIDANGDANG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