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882443号“VISAN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455号
申请人:维萨国际服务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443号“VISA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其第5398445号“VISANET”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46621号“21via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申请人官网中关于“VISANET”的介绍、“VISANET”的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VISANET”与引证商标“21viane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