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65640号“トリプル保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982号
申请人:王子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5640号“トリプル保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日文及中文“保湿”构成,中国相关公众更易将中文“保湿”作为认读部分,其使用在指定的“卫生纸手帕;纸巾”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效果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