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859H号“[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996号
申请人:PHIL.BERGER LACK-UND CHEMISCHE FABRIK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859H号“[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的并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8115号“[Z] ZOB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签订并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