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蜂蜜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72601号“蜂蜜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445号

       

      申请人:朗格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2601号“蜂蜜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1720号“HONEYG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将删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3555A号“HoneyGold蜜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似的商品,删除相似商品后,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钟表;计时仪器;手表;精密计时器;钟;表壳;钟表盘(钟表制造);钟表机芯;闹钟;表带;表链”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在“珠宝首饰;衬衫袖扣;领带夹;戒指(首饰);手镯(首饰);耳环;项链(首饰);胸针(首饰);贵金属制钥匙圈;贵金属制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上的删减申请予以核准,故本案涉及的复审商品仅为“钟表;计时仪器;手表;精密计时器;钟;表壳;钟表盘(钟表制造);钟表机芯;闹钟;表带;表链”。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钟表;计时仪器;手表;精密计时器;钟;表壳;钟表盘(钟表制造);钟表机芯;闹钟;表带;表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