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UDARSH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59909号“SUDARSH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21号

       

      申请人:苏达善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9909号“SUDAR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3903号“SUDAR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中。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82215号“SUDAR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886920号“Sudar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被商评字[2019]第0000065393号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在染料、媒染剂、制革用油墨、油漆、天然树脂商品上的注册,维持在着色剂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该商标现处于诉讼中。鉴于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颜料、染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颜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UDARSHAN”与引证商标二“SUDARSHAN”、引证商标三“Sudarshan”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