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UFA AGED-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27340号“PUFA AGED-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732号

       

      申请人:上海浦发养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7340号“PUFA AGED-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PUFA AGED-CARE”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88214号“普发投资 發 PUFA INVESTMENT”商标在文字构成、消费者的视觉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