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三七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64639号“三七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723号

       

      申请人:成都元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4639号“三七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七木”整体含义强于中药名“三七”,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