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774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711号
申请人:北京德泉缘古钱币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7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788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36669号“名车汇EXPENSIVE CAR REM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24958号“潮玩CHAO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84561号“M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996210号“盛腾嘉合SHENGTENGJIA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513938号“长龙航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68063号“水之润SHUIZHI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878539号“天合龙 商业服务平台 TIANHELONG.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和第26188613号“双龙湾SHUANGLONG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至九的显著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