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I Quantum Processor 8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048号“AI Quantum

    Processor 8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808号

       

      申请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048号“AI Quantum Processor 8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00647号“8K王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并非英文的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申请商标已在欧盟取得注册。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商标档案、申请商标在欧盟的注册证、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AI Quantum Processor 8K”可被意译为“8K人工智能量子处理器”,使用在“电视机;芯片组;电视设备用微处理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