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44194号“福马HELPFUL HOR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009号
申请人:浏阳市凯泰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4194号“福马HELPFUL HOR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福马”、英文“HELPFUL HORSE”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92287号“群马实业 QUNMA INDUSTRY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