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05883号“璞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705号
申请人:江苏嘉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5883号“璞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85792号“喜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51274号“喜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35989493号“璞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媒体报道及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完全相同,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