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99015号“暖三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013号
申请人:昆明百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9015号“暖三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删除经营范围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故新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含有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类的项目。申请商标仅为了应用于申请人的自有产品,不触犯或涉及其他公司和个人的相关利益,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曾于2019年4月22日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包含“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等项目,后于2019年9月4日变更经营范围,删除“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项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精酿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虽然申请人已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知识产权代理”等项目,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我局认为,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商标由中文“暖三生”和对应拼音“NUANSANSHENG”构成,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