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96456号“BRIGHTSIG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384号
申请人:博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6456号“BRIGHT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BRIGHTSIGN”商标的真正所有,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4325657号“BRIGHTSIGN”商标、第31586238号“bright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并将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数字标牌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数字标牌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二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