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350726号“良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448号
申请人:温洪滨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50726号“良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1325213号“良爽及图”商标、第18105000号“良爽LiangShuang及图”商标、第20835416号“良爽”商标、第29139003号“良爽LiangShuang及图”商标、第9697462号“好良爽haolaingshuang”商标、第29924140号“新良爽”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良爽”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文字“良爽”、“好良爽”、“新良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卫生纸”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月经垫、卫生巾”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