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三科 SANK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886839号“三科 SANK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62号

       

      申请人:广州市三科钮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86839号“三科 SANK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2513号“SAN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86159号“赛可SANK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27324号“三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98847号“SANK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因已被转让,故原商标注册号国际注册第1098847号变更为国际注册第1098847A号。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26类商品上的注册,以上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皮带扣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皮带扣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扣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腰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三科”与引证商标三“三科”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ANKO”与引证商标四“SANKOM”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带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4日